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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三 关于违反员工事情纪律的罚则

  • 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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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后勤事情人员一周内累计迟到三次及以上的,可处�?�50元。一月内累计迟到七次及以上的,可处�?�100元。恒久迟到的,可降级或除名。
  2、现场监理人员不按现行作息时间或总监要求上、下班的,一次可处�?�20元,恒久迟到、早退的可降级或除名。
  3、因竣工、停工休息达一周后不到公司主动报告的,可处�?�50元。
  4、进入工地作业现场不戴宁静帽的,每次�?�30元。
  5、进入工地作业现场穿拖鞋的,每次�?�30元。
  6、非特殊作业,赤膊进入工地作业现场的,每次�?�30元。
  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每次�?�100元。
  8、向受监工程推销建筑质料、构配件、设备、宁静用品等,视情节严重和数量巨细,可处�?�50~500元。不听劝阻多次爆发的可以除名。
  9、在施工单位兼职的,除必须纠正外,可处�?�500~2000元,或降级使用,或除名。
  10、同时在二个监理单位从业的,除必须纠正外,可处�?�500~2000元,或降级使用,或除名。
  11、爆发质量、宁静事故不实时报告相关部分和公司领导的,每次�?�100元。
  12、打斗斗殴者(正当防卫除外),视情节轻重,每次�?�50~200元。
  13、挪用公款者,除必须纠正外,视金额巨细,可处�?�200~1000元。
  14、招标署理人员违反招标署理事情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巨细,每次可�?�200~1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结果的,可除名。
  15、上班时间脱离事情岗位打牌的,每次�?�200元。
  16、泄露公司商业、财务、人事、治理、政治等秘密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巨细,每次可�?�100~1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结果的,可除名。
恩施州游艇会官网监理公司
20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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