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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 2003-01-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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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集会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ふ晒旱笔氯说恼比ㄒ�,增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务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规则定的权限制定 。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条约方法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包括购置、租赁、委托、招聘等 。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种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质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
  本法所称效劳,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工具 。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果真透明原则、公正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 。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纳任何方法,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外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凭据批准的预算执行 。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疏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规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宣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宣布 。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宣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宣布 。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长政策目标,包括�;で榭�,帮助不兴旺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增进中小企业生长等 。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效劳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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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ㄈ┢渌捶ā⑿姓嬖蛄碛谢ǖ� 。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效劳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划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实时向社会果真宣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运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是卖力政府采购监督治理的部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运动的监督治理职责 。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运动有关的监督治理职责 。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运动中享有权利和担负义务的种种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署理机构等 。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署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凭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凭据采购人的委托治理采购事宜 。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运动,应当切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效劳良好的要求 。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署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规模内署理采购 。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署理采购;属于本部分、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分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认定资格的采购署理机构,在委托的规模内治理政府采购事宜 。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署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为采购人指定采购署理机构 。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署理机构治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署理机构签订委托署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署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加入政府采购运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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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ㄎ澹┘尤胝晒涸硕叭昴�,在经营运动中没有重大违纲纪录;
 � 。┲捶ā⑿姓嬖蚧ǖ钠渌跫� 。
  采购人可以凭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划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对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加入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凭据本规则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配合加入政府采购 。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加入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划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担负的事情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配合与采购人签订采购条约,就采购条约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担负连带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勾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加入竞争 。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接纳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
  采购署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接纳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法利益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接纳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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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真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法 。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效劳应当接纳果真招标方法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划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因特殊情况需要接纳果真招标以外的采购方法的,应当在采购运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的批准 。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果真招标方法采购的货物或者效劳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法规避果真招标采购 。
  第二十九条 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效劳,可以依照本法接纳邀请招标方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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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效劳,可以依照本法接纳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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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ǘ┘际跖哟蠡蛘咝灾侍厥�,不可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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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效劳,可以依照本法接纳简单来源方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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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ǘ┍⒘瞬豢稍ぜ慕艏鼻榭霾豢纱悠渌┯ι檀Σ晒旱�;
 � 。ㄈ┍匦氚茉胁晒合钅恳恢滦曰蛘咝Ю团涮椎囊�,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凌驾原条约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富足且价格变革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接纳询价方法采购 。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体例部分预算职责的部分在体例下一财务年度部分预算时,应当将该财务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务部分汇总 。部分预算的审批,按预算治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效劳项目接纳邀请招标方法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切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法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效劳项目实行招标方法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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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ǘ┓浩鹩跋觳晒汗奈シā⑽ス嫘形�;
 � 。ㄈ┩侗耆说谋劬杓萘瞬晒涸に�,采购人不可支付的;
 � 。ㄋ模┮蛑卮蟊涔�,采购任务取消的 。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接纳其他方法采购的,应当在采购运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或者政府有关部分批准 。
  第三十八条 接纳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ㄒ唬┙⑻概行∽�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ǘ┲贫ㄌ概形募�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条约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
 � 。ㄈ┤范ㄑ爰尤胩概械墓┯ι堂� 。谈判小组从切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加入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
 � 。ㄋ模┨概�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简单供应商划分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换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加入谈判的供应商 。
 � 。ㄎ澹┤范ǔ山还┯ι�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加入谈判的供应商在划准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凭据切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效劳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加入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第三十九条 接纳简单来源方法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规则定的原则,在包管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
  第四十条 接纳询价方法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ㄒ唬┙⒀坌∽�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划定 。
 � 。ǘ┤范ū谎鄣墓┯ι堂� 。询价小组凭据采购需求,从切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
 � 。ㄈ┭�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 。ㄋ模┤范ǔ山还┯ι� 。采购人凭据切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效劳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署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庞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加入验收事情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担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运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生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生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生存十五年 。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运动纪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条约文本、验收证明、质疑回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
  采购运动纪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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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ㄈ┎晒悍椒�,接纳果真招标以外的采购方法的,应当载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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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府采购条约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条约适用条约法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凭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以条约方法约定 。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署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条约 。由采购署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条约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条约附件 。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条约应当接纳书面形式 。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划定政府采购条约必须具备的条款 。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条约 。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执法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担负执法责任 。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条约自签订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条约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和有关部分备案 。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接纳分包方法履行条约 。
  政府采购条约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卖力,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担卖力任 。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条约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条约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效劳的,在不改变条约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增补条约,但所有增补条约的采购金额不得凌驾原条约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条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 。
  政府采购条约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担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担负相应的责任 。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运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实时作出回复,但回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历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事情日内作出回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回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署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署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署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划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规模内的事项作出回复 。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的回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未在划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复的,可以在回复期满后十五个事情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投诉 。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事情日内,对投诉事项作来由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确当事人 。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运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凌驾三十日 。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的投诉处理决定不平或者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增强对政府采购运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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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ㄈ┱晒喝嗽钡闹耙邓刂屎妥ㄒ导际� 。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加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运动 。
  采购署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保存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治理制度 。采购运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经办采购的人员与卖力采购条约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疏散 。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切合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划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事情人员应当增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事情实绩和职业品德状况按期进行考核 。采购人员经考核缺乏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果真 。
  接纳本规则定的采购方法的,采购人在采购运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宣布 。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凭据本规则定的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则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事情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运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质料 。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效劳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按期如实宣布考核结果 。
  第六十七条 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凭据其职责分工,增强对政府采购运动的监督 。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运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增强对加入政府采购运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运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分、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实时处理 。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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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ㄆ撸┚芫泄夭糠忠婪ㄊ凳┘喽郊觳榈� 。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处以�?�,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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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ㄋ模┛昵靶孤侗甑椎� 。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划分处理:
 � 。ㄒ唬┪慈范ㄖ斜辍⒊山还┯ι痰�,终止采购运动;
 � 。ǘ┲斜辍⒊山还┯ι桃丫范ǖ晒禾踉忌形绰男械�,取消条约,从及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ㄈ┎晒禾踉家丫男械�,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担负赔偿责任 。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宣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纠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违反本规则定隐匿、销毁应当生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加入政府采购运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ㄒ唬┨峁┬榧僦柿夏比≈斜辍⒊山坏�;
 � 。ǘ┙幽刹徽笔侄乌佟⑴偶菲渌┯ι痰�;
 � 。ㄈ┯氩晒喝恕⑵渌┯ι袒蛘卟晒菏鹄砘苟褚夤赐ǖ�;
 � 。ㄋ模┫虿晒喝恕⒉晒菏鹄砘剐谢呋蛘咛峁┢渌徽崩娴�;
 � 。ㄎ澹┰谡斜瓴晒豪讨杏氩晒喝私行烫概械�;
 � 。┚芫泄夭糠旨喽郊觳榛蛘咛峁┬榧偾榭龅� 。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第七十八条 采购署理机构在署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凭据有关执法划定处以�?�,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执法划定担负民事责任 。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的事情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规则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按期考核和宣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实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卖力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卖力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署理采购的资格 。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外地区或者本行颐魅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告竣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划定的,可以适用其划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宁静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规则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办法和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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