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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宁静事故报告和视察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 2007-06-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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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宁静事故报告和视察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宁静事故报告和视察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宁静事故的报告和视察处理,落实生产宁静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和减少生产宁静事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和有关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运动中爆发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宁静事故的报告和视察处理,适用本条例;情况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视察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凭据生产宁静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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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卮笫鹿�,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ㄈ┙洗笫鹿�,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ㄋ模┮话闶鹿�,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事故品级划分的增补性划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实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视察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实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步伐,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严格履行职责,实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视察处理事情。
  事故爆发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分的事故视察处理事情,并提供须要的便当条件。
  加入事故视察处理的部分和单位应当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视察处理事情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加入事故视察处理,有权向有关部分提来由置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视察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视察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分举报,接到举报的部分应当依法实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爆发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卖力人报告;单位卖力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爆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分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爆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分报告。
  第十条 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划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包管行政部分、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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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分依照前款划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爆发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须要时,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分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分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凌驾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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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泛起新情况的,应当实时补报。
  自事故爆发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爆发变革的,应当实时补报。门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爆发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爆发变革的,应当实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爆发单位卖力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接纳有效步伐,组织抢救,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工业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爆发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分接到事故报告后,其卖力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爆发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な鹿氏殖∫约跋喙刂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扑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纪录,妥善生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爆发地公安机关凭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法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接纳强制步伐和侦查步伐。犯法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分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宣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视察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分组织事故视察组进行视察。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划分由事故爆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卖力视察。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视察组进行视察,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分组织事故视察组进行视察。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爆发单位组织事故视察组进行视察。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须要时,可以视察由下级人民政府卖力视察的事故。
  自事故爆发之日起30日内(门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爆发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革导致事故品级爆发变革,依照本条例划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卖力视察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视察组进行视察。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品级事故,事故爆发地与事故爆发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爆发地人民政府卖力视察,事故爆发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加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视察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凭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视察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加入。
  事故视察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加入视察。
  第二十三条 事故视察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视察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视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视察组组长由卖力事故视察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视察组组长主持事故视察组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事故视察组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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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事故视察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爆发单位的卖力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视察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视察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视察中发明涉嫌犯法的,事故视察组应当实时将有关质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视察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视察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划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
  鉴定。须要时,事故视察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视察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视察组成员在事故视察事情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视察组的纪律,守旧事故视察的秘密。
  未经事故视察组组长允许,事故视察组成员不得擅自宣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视察组应当自事故爆发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视察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卖力事故视察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视察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凌驾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视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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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视察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质料。事故视察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视察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视察报告报送卖力事故视察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视察事情即告结束。事故视察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生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卖力事故视察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视察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凌驾30日。
  有关机关应当凭据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爆发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事情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爆发单位应当凭据卖力事故视察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爆发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备和整改步伐,避免事故再次爆发。防备和整改步伐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分应当对事故爆发单位落实防备和整改步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卖力事故视察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分、机构向社会宣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爆发单位主要卖力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 ?�;属于国家事情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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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事故爆发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爆发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对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100%的� ?�;属于国家事情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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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啤⒁渥式稹⒐ひ�,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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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事故爆发单位对事故爆发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划定处以� ?睿�
 �。ㄒ唬┍⒁话闶鹿实�,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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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⒅卮笫鹿实�,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ㄋ模┍⑻乇鹬卮笫鹿实�,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第三十八条 事故爆发单位主要卖力人未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导致事故爆发的,依照下列划定处以� ?�;属于国家事情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⒁话闶鹿实�,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 ?�;
 �。ǘ┍⒔洗笫鹿实�,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 ?�;
 �。ㄈ┍⒅卮笫鹿实�,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 ?�;
 �。ㄋ模┍⑻乇鹬卮笫鹿实�,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 ?�。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和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有关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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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事故爆发单位对事故爆发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爆发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蛘呷∠溆肽采泄氐闹匆底矢瘛⒏谖恢な�;事故爆发单位主要卖力人受到刑事处�;蛘呙庵按Ψ值�,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当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卖力人。
  为爆发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加入事故视察的人员在事故视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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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分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划定的� ?畹男姓Ψ�,由宁静生产监督治理部分决定。
  执法、行政规则对行政处分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可是社会影响卑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视察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划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爆发的事故的报告和视察处理,参照本条例的划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品级事故的报告和视察处理,有关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宣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视察程序暂行划定》和1991年2月22日宣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划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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