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救济行。
总理 朱镕基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运动的治理,包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と嗣裆凸ひ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运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凭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剖析、评价建设园地的地质地舆情况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体例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运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凭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情况等条件进行综合剖析、论证,体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运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生长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情况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运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增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运动的监督治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卖力。
第六条 国家勉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运动中接纳 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质料和现代治理要领。
第二章 资质资格治理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运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治理制度。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 商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品级 许可的规模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逾越其资质品级许可的 规模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运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治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 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运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 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 勘察、设计运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 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统一制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划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计划评标,应当以投 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 计计划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 委员会推荐的候选计划中确定中标计划。可是,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计划不可 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划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 部分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ㄒ唬┙幽商囟ǖ淖ɡ蛘咦ㄓ屑际醯�;
�。ǘ┙ㄖ帐踉煨陀刑厥庖蟮�;
�。ㄈ┕裨夯ǖ钠渌ㄉ韫こ痰目辈臁⑸杓�。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 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品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划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 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 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证书划定的资质品级和业务规模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应当执行国家划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 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治理划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体例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体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划定为依据:
�。ǎ┫钅颗嘉募�;
�。ǘ┒蓟峒苹�;
�。ㄈ┕こ探ㄉ枨恐菩员曜�;
�。ㄋ模┕一ǖ慕ㄉ韫こ炭辈臁⑸杓粕疃纫�。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 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体例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认真实、准 确,满足建设工程计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体例计划设计文件,应当满足体例开端设计文件和控 制概算的需要。 体例开端设计文件,应当满足体例施工招标文件、主 要设备质料订货和体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体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质料采购、非标 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质料、构配件、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 须切合国家划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质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 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 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 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 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担负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 切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约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增补、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 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划定接纳的 新技术、新质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宁静,又没有 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分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 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 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实时解决施工中泛起的 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 监督治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国的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运动实施统一监督治理。国务院铁路、交 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凭据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分工,卖力对 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运动的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运动实施监督治理。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 卖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运动 的监督治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资质证书划定的业务规模内跨部分、跨地区承揽 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分不得 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划定收取任何用度。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 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 共利益、民众宁静、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运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划定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条约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 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颐魅整顿, 降低资质品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划定处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运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 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运动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纠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纠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条约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可以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划定给予处分:
�。ㄒ唬┛辈斓ノ晃雌揪莨こ探ㄉ枨恐菩员曜冀锌辈� 的;
�。ǘ┥杓频ノ晃雌揪菘辈旖峁募泄こ躺杓频�;
�。ㄈ┥杓频ノ恢付ńㄖ柿稀⒔ㄖ古浼纳А� 供应商的;
�。ㄋ模┥杓频ノ晃雌揪莨こ探ㄉ枨恐菩员曜冀猩杓� 的。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划定的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 品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分,由宣布资质 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分,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依据法定职权规模决定。 依照本条例划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治理 部分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运动的监督治理事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 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运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治理,凭据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