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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治理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
  • 2006-01-27
  • 汪光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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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治理划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集会讨论通过,现予宣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衡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治理,�;と嗣裆凸ひ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划定 。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衡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运动,实施对衡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治理,适用本划定 。
  第三条 衡宇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目标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卖力全国衡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治理事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衡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治理事情 。
  第五条 国家勉励接纳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衡宇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实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质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衡宇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衡宇建筑工程,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衡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划定,包管衡宇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担负相应责任 。
  第八条 都会衡宇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切合都会总体计划中都会抗震防灾专业计划的要求;乡村、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切合乡村与集镇防灾专项计划和乡村与集镇建设计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
  第九条 接纳可能影响衡宇建筑工程抗震宁静,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质料的,应当凭据有关划定申请批准 。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规模 。
  第十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开端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开端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看成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
  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换或者破坏衡宇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动反应视察系统等抗震设施 。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列衡宇建筑工程,未接纳抗震设防步伐且未列入近期拆除革新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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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励其他未接纳抗震设防步伐且未列入近期拆除革新计划的衡宇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
  经鉴定需加固的衡宇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确定的限期内接纳须要的抗震加固步伐;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
  第十三条 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衡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划定,包管衡宇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担负相应责任 。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衡宇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划定治理相关手续 。
  抗震加固应当与都会近期建设计划、产权人的衡宇维修计划相结合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衡宇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革新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衡宇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坚持其原有风貌 。
  第十五条 衡宇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用度,由产权人担负 。
  第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衡宇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种种人为因素使衡宇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 。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动爆发后,外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组织对受损衡宇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计划 。
  第十八条 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衡宇建筑工程,应当凭据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凭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 。需易地重建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进行计划和建设 。
  第十九条 当爆发地动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动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动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者建设的衡宇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动部分审定、宣布的地动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衡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治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衡宇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按期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效劳,勉励和指导其接纳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步伐 。
  地动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通过拍摄科普教育宣传片、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法,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接纳下列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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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地动爆发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水平凌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规模的衡宇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视察,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地动视察情况,实时组织力量开展衡宇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衡宇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质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质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凌驾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规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擅自变换或者破坏衡宇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动反应视察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衡宇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衡宇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革新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 。
  第二十九条 本划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动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动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
  本划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凌驾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划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划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
  第三十条 本划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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