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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 2005-09-28
  • 汪光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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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步伐》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集会讨论通过 ,现予宣布 ,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步伐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治理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 ,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宁静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质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运动的监督治理 ,应当遵守本步伐。
  本步伐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 ,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 ,依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涉及结构宁静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质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卖力对全国质量检测运动实施监督治理 ,并卖力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卖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运动实施监督治理 ,并卖力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卖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运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步伐附件一划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应当依据本步伐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凭据其担负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划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不得担负本步伐划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提交下列申请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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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质料后 ,应立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 ,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见告的 ,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分受理资质申请后 ,应当对申报质料进行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切合资质标准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宣布《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规模 ,分为正本和副本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制定式样 ,正、副本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事情日前申请治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不再审查 ,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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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 ,不再切合相应资质标准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 ;逾期不改的 ,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换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技术卖力人 ,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治理变换手续。
  第十二条 本步伐划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条约。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爆发争议的 ,由双方配合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外地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划定 ,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卖力。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 ,应当实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 ,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 ,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体现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不得改动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质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 ,执法、规则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负检测业务的 ,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卖力。
  检测机构违反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历程中发明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以及涉及结构宁静检测结果的缺乏格情况 ,实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分。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治理制度。检测条约、委托单、原始纪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 ,编号应当连续 ,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缺乏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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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分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接纳下列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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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分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 ,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接纳抽样取证的要领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部分卖力人批准 ,可以先行挂号生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并应当在7日内实时作来由置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 ,对监督检查中发明的问题应当按划定权限进行处理 ,并实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果真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点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和工程建设标准划定进行检测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分投诉。建设主管部分收到投诉后 ,应当实时核实并依据本步伐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 ,擅自担负本步伐划定的检测业务的 ,其检测报告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纠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资质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并给予警告 ,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取消其资质证书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 ;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步伐划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纠正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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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给予警告 ,并处3万元�?�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 ,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责令纠正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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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步伐划定 ,给予检测机构�?畲Ψ值�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钍�5%以上10%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事情人员在质量检测治理事情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切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宣布资质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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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凭据有关划定收取、支付检测用度。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用度。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宁静的试块、试件及有关质料的检测凭据有关划定 ,可以参照本步伐执行。节能检测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划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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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
  2、桩的承载力检测 ;
  3、桩身完整性检测 ;
  4、锚杆锁定力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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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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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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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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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
  3、砂、石通例检验 ;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
  5、简易土工试验 ;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
  8、沥青、沥青混淆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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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 ,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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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事情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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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事情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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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事情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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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事情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事情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 ;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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