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治理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5号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治理步伐》已于2002年11月6日经第64次常务集会讨论通过,现予宣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2002年12月4日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治理,包管建设工程质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等有关执法、规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运动的,必须遵守本步伐。
本步伐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凭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剖析、评价建设园地的地质地舆情况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体例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运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凭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执法、规则、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条约进行勘察事情,并对勘察质量卖力。
勘察文件应当切合国家划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凭据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分工,卖力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事情提供须要的现场事情条件,包管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本钱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逾越其资质品级许可的业务规模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治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划定的不对理要求,有权提出包管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须的现场事情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入施工验槽,实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事情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剖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计划。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项目卖力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卖力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视察,凭据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历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卖力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卖力。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卖力;项目卖力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事情的原始纪录应当在勘察历程中实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纪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丈量仪器等应当切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增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品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视察员、试验员、纪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增强技术档案的治理事情。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生存。
第三章 监督治理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分)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分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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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⒚骺辈熘柿课侍�,实时报告有关部分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分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治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切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治理挂钩,按期向社会宣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爆发重大质量、宁静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凭据划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分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分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宁静问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分凭据有关划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事情提供须要的现场事情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分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工程勘察企业未凭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结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分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颐魅整顿,降低资质品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分责令纠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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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钅客瓿珊�,勘察文件不归档生存的。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未凭据划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分取消委托。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步伐划定,给予勘察企业�?畲Ψ值�,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分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钍畹�5%以上10%以下的�?�。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治理事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步伐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