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会官网

  • 游艇会·(中国区)官方网站
  • 游艇会·(中国区)官方网站

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 2006-12-25
  • 游艇会官网监理
  • 0
  • 字体
  • 小
  • 中
  • 大
  《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步伐》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集会讨论通过,现予宣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仲春二十五日
  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治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治理,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凭据本步伐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运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运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运动实施统一监督治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工业等有关部分凭据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运动实施监督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运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增强造价工程师自律治理。
  勉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治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ㄒ唬┤〉弥匆底矢�;
 �。ǘ┦芷赣谝桓龉こ淘旒圩裳笠祷蛘吖こ探ㄉ枇煊虻慕ㄉ琛⒖辈焐杓啤⑹┕ぁ⒄斜晔鹄怼⒐こ碳嗬怼⒐こ淘旒壑卫淼鹊ノ�;
 �。ㄈ┪薇静椒サ谑醪挥枳⒉岬那樾�。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分(以下简称部分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质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换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质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换、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切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ㄒ唬┏跏甲⒉嵘昵氡�;
 �。ǘ┲匆底矢裰ぜ蜕矸葜ぜ从〖�;
 �。ㄈ┯肫赣玫ノ磺┒┑睦投踉几从〖�;
 �。ㄋ模┕こ淘旒鄹谖皇虑橹っ�;
 �。ㄎ澹┤〉米矢裰な榈娜嗽�,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及格证明;
 �。┦芷赣诰哂泄こ淘旒圩裳手实闹薪榛沟�,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包管凭证、人事署理条约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分宣布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ㄆ撸┩夤恕⑻ǜ郯娜嗽庇Φ碧峁┩夤司鸵敌砜芍な椤⑻ǜ郯娜嗽本鸵抵な楦从〖�。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凭据本步伐第八条划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ㄒ唬┭有⒉嵘昵氡�;
 �。ǘ┳⒉嶂な�;
 �。ㄈ┯肫赣玫ノ磺┒┑睦投踉几从〖�;
 �。ㄋ模┣耙桓鲎⒉崞谀诘氖虑橐导ㄖっ�;
 �。ㄎ澹┘绦逃案裰っ�。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换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条约,并凭据本步伐第八条划定的程序治理变换注册手续。变换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换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ㄒ唬┍浠蛔⒉嵘昵氡�;
 �。ǘ┳⒉嶂な�;
 �。ㄈ┯胄缕赣玫ノ磺┒┑睦投踉几从〖�;
 �。ㄋ模┯朐赣玫ノ唤獬投踉嫉闹っ魑募�;
 �。ㄎ澹┦芷赣诰哂泄こ淘旒圩裳手实闹薪榛沟�,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包管凭证、人事署理条约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分宣布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夤恕⑻ǜ郯娜嗽庇Φ碧峁┩夤司鸵敌砜芍な椤⑻ǜ郯娜嗽本鸵抵な楦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ㄒ唬┎痪哂型耆袷滦形芰Φ�;
 �。ǘ┥昵朐诹礁龌蛘吡礁鲆陨系ノ蛔⒉岬�;
 �。ㄈ┪吹执镌旒酃こ淌绦逃案癖曜嫉�;
 �。ㄋ模┣耙桓鲎⒉崞谀谑虑橐导ù锊坏交ū曜蓟蛭粗卫碓萃V匆凳中牙牍こ淘旒垡滴窀谖坏�;
 �。ㄎ澹┦苄淌麓Ψ�,刑事处分尚未执行完毕的;
 �。┮蚬こ淘旒垡滴裨硕苄淌麓Ψ�,自刑事处分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ㄆ撸┮蚯跋罨ㄒ酝庠蚴苄淌麓Ψ�,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ò耍┍坏跸⒉嶂な�,自被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ň牛┮云燮⑿谢叩炔徽笔侄位褡甲⒉岜蝗∠�,自被取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ㄊ┲捶ā⒐嬖蚧ú挥枳⒉岬钠渌樾�。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凭据本步伐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的程序治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己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民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凭据本步伐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划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规模包括:
 �。ㄒ唬┙ㄉ柘钅拷ㄒ槭椤⒖尚行匝芯客蹲使浪愕奶謇蜕蠛�,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体例和审核;
 �。ǘ┕こ塘壳宓ァ⒈甑祝ɑ蛘呖刂萍郏⑼侗瓯鄣奶謇蜕蠛�,工程条约价款的签订及变换、调解、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用度的盘算;
 �。ㄈ┙ㄉ柘钅恐卫砝讨猩杓萍苹挠呕⑾薅钌杓频裙こ淘旒燮饰鲇肟刂�,工程包管理赔的核查;
 �。ㄋ模┕こ叹镁婪椎募�。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ㄒ唬┦褂米⒉嵩旒酃こ淌γ�;
 �。ǘ┮婪ǘ懒⒅葱泄こ淘旒垡滴�;
 �。ㄈ┰谧约褐匆翟硕行纬傻墓こ淘旒劢峁募锨┳植⒓痈侵匆涤≌�;
 �。ㄋ模┨岢枇⒐こ淘旒圩裳笠�;
 �。ㄎ澹┍9芎褪褂米约旱淖⒉嶂な楹椭匆涤≌�;
 �。┘尤爰绦逃�。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ㄒ唬┳袷刂捶ā⒐嬖颉⒂泄刂卫砘�,恪守职业品德;
 �。ǘ┌苤匆翟硕峁闹柿�;
 �。ㄈ┙邮芗绦逃�,提高执业水平;
 �。ㄋ模�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要领;
 �。ㄎ澹┯氲笔氯擞欣叵档�,应当主动回避;
 �。┦鼐稍谥匆抵兄さ墓颐孛芎退说纳桃怠⒓际趺孛�。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自己担负的工程造价结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结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己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己因特殊情况不可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结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担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宦男凶⒉嵩旒酃こ淌σ逦�;
 �。ǘ┰谥匆道讨�,索贿、受贿或者谋取条约约定用度外的其他利益;
 �。ㄈ┰谥匆道讨惺凳┥桃敌谢�;
 �。ㄋ模┣┦鹩行榧偌吐肌⑽蟮夹猿率龅墓こ淘旒劢峁募�;
 �。ㄎ澹┮愿鋈嗣宄薪庸こ淘旒垡滴�;
 �。┰市硭艘宰约好宕邮鹿こ淘旒垡滴�;
 �。ㄆ撸┩痹诹礁龌蛘吡礁鲆陨系ノ恢匆�;
 �。ò耍┩扛摹⒌孤簟⒊鲎狻⒊鼋杌蛘咭云渌问讲环ㄗ米⒉嶂な榛蛘咧匆涤≌�;
 �。ň牛┲捶ā⒐嬖颉⒐嬲陆沟钠渌形�。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治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抵达注册机关划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抵达及格标准的,宣布继续教育及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治理协会卖力组织。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和本步伐的划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见告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见告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接纳下列步伐:
 �。ㄒ唬┮蟊患觳槿嗽碧峁┳⒉嶂な�;
 �。ǘ┮蟊患觳槿嗽彼谄赣玫ノ惶峁┯泄厝嗽鼻┦鸬墓こ淘旒劢峁募跋喙匾滴裎牡�;
 �。ㄈ┚陀泄匚侍庋是┦鸸こ淘旒劢峁募娜嗽�;
 �。ㄋ模┚勒シ从泄刂捶ā⒐嬖蚝捅静椒ゼ肮こ淘旒奂萍郾曜己图萍鄄椒サ男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运动的,违法行为爆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见告注册机关;依法应当取消注册的,违法行为爆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质料见告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ㄒ唬┮延肫赣玫ノ唤獬投踉记椅幢黄渌ノ黄赣玫�;
 �。ǘ┳⒉嵊行诼椅囱有⒉岬�;
 �。ㄈ┧劳龌蛘卟痪哂型耆袷滦形芰Φ�;
 �。ㄋ模┢渌贾伦⒉崾У那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取消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ㄒ唬┬姓厥虑槿嗽崩挠弥叭ā⑼婧鲋笆刈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ǘ┯庠椒ǘㄖ叭ㄗ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ㄈ┪シ捶ǘǔ绦蜃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ㄋ模┒圆痪弑缸⒉崽跫纳昵肴俗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ㄎ澹┮婪ǹ梢匀∠⒉岬钠渌樾�。
  申请人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取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治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通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ㄒ唬┯斜静椒サ诙咛跛星樾伪⒌�;
 �。ǘ┮婪ū蝗∠⒉岬�;
 �。ㄈ┮婪ū坏跸⒉嶂な榈�;
 �。ㄋ模┦艿叫淌麓Ψ值�;
 �。ㄎ澹┲捶ā⒐嬖蚧ㄓΦ弊⑾⒉岬钠渌樾�。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己和聘用单位应当实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实时见告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分等情况应看成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划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质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取消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处以�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凌驾3万元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运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结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运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未治理变换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 ?�。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步伐第二十条划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凌驾3万元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凭据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事情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治理事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圆磺泻献⒉崽跫纳昵肴俗加枳⒉嵝砜苫蛘哂庠椒ǘㄖ叭ㄗ鞒鲎⒉嵝砜删龆ǖ�;
 �。ǘ┒郧泻献⒉崽跫纳昵肴瞬挥枳⒉嵝砜苫蛘卟辉诜ò雌谙弈谧鞒鲎⒉嵝砜删龆ǖ�;
 �。ㄈ┒郧姓倍ㄌ跫纳昵氩挥枋芾砘蛘呶丛诜ò雌谙弈诔跎笸瓯系�;
 �。ㄋ模�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ㄎ澹� 不依法履行监督治理职责,或者发明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事情凭据国务院人事主管部分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步伐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宣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治理步伐》(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