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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治理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 200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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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治理划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集会讨论通过,现予宣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仲春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治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等执规律则,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治理,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凭据本划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运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运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和人事主管部分商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运动实施统一监督治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凭据国务院划定的职责分工,卖力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运动的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运动实施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运动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治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分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署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质料报审批部分审批;切合条件的,由审批部分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派适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质料后,应立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质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上报质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民众媒体上通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派合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见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卖力。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自己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切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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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凭据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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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换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程序治理变换注册手续,变换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换注册需要提交下列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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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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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力审批的部分应当治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通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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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自己和聘用单位应当实时向卖力审批的部分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卖力审批的部分举报;建设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应当实时向卖力审批的部分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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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切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凭据本划定第七条划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署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运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运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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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运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凭据划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步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划定。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可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担卖力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运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担负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担负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抵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划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凭据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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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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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分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卖力审批的部分取消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有关部分处以�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凌驾3万元的�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运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或者有关部分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凌驾3万元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担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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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力审批的部分或者其上级主管部分,可以取消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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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及有关部分的事情人员,在注册工程师治理事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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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事情凭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国务院人事主管部分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治理步伐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划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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