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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531号
  • 2008-10-07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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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楷模作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务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增强用能治理,接纳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步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分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治理事情。国务院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在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分指导下,卖力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事情。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在同级治理节能事情的部分指导下,卖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治理事情。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分在同级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事情。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离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卖力人对本单位节能事情全面卖力。
  公共机构的节能事情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看成为对公共机构卖力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治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布道育和岗位培训,增强事情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治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事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分对举报应当实时视察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事情中做出显着结果的单位和个人,凭据国家划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计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分,凭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恒久专项计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包管步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剖析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有针对性地接纳节能治理或者节能革新步伐,包管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治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实时发明、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卖力能源消费统计,如实纪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分凭据治理权限,凭据差别行业、差别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务部分凭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规模内使用能源,增强能源消耗支出治理;凌驾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划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情况标记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分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革新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划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对执行国家有关划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增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卖力审批或者批准牢固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批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会同有关部分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革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凭据划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凭据审计结果接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步伐。具体步伐由国务院治理节能事情的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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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硕缘纭⑵⒚骸⒂汀⑹姓攘Φ饶茉聪募屏考吐己筒莆裾说�,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ㄈ┘觳橛媚芟低场⑸璞傅脑诵凶纯�,审查节能治理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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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檎冶4娼谀芮绷Φ挠媚芑方诨蛘卟课�,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蟛槟甓冉谀芗苹⒛茉聪亩ǘ钪葱星榭�,核实公共机构凌驾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ㄆ撸┥蟛槟茉醇屏科骶叩脑诵星榭�,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节能步伐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治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增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理、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本钱、无本钱节能步伐。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治理岗位,实行能源治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以接纳条约能源治理方法,委托节能效劳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革新和运行治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治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效劳企业订立物业效劳条约,应当载明节能治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革新,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剖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革新后接纳计量方法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盘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性能耗,实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划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革新空调运行治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增强运行调理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革新电路控制方法,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接纳有效步伐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凭据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凭据划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效劳社会化,勉励事情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监督和包管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增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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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凌驾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会同有关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卖力人依法给予处分:
 �。ㄒ唬┪粗贫甓冉谀苣勘旰褪凳┘苹�,或者未凭据划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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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粗付ㄗㄈ寺袅δ茉聪淹臣�,或者未如实纪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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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杓菽茉聪亩ǘ钍褂媚茉�,未向本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瓷枇⒛茉粗卫砀谖�,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ㄆ撸┪雌揪莼ń心茉瓷蠹�,或者未凭据审计结果接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步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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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凭据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划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卖力审批或者批准牢固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批准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划定超标准、超体例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依照有关划定,对车辆接纳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划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会同有关部分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实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 治理机关事务事情的机构的事情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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