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会官网

  • 游艇会·(中国区)官方网站
  • 游艇会·(中国区)官方网站

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配备步伐

建质[2008]91号
  • 2008-08-21
  • 建设部
  • 游艇会官网监理
  • 0
  • 字体
  • 小
  • 中
  • 大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治理划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运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卖力宁静生产治理事情的独立职能部分。
  第四条 本步伐所称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宁静生产考核及格取得宁静生产考核及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宁静生产治理事情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在企业主要卖力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宁静生产治理事情。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ㄒ唬┬凸岢构矣泄啬采垂媛稍蚝捅曜� ;
 �。ǘ┨謇⑹适备履采卫碇贫炔⒓喽绞凳� ;
 �。ㄈ┳橹蚣尤肫笠瞪彩鹿视η谰仍ぐ傅奶謇把萘� ;
 �。ㄋ模┳橹鼓步逃嘌涤虢涣� ;
 �。ㄎ澹┬髋浔赶钅孔ㄖ澳采卫砣嗽� ;
 �。┲贫┢笠的采觳榧苹⒆橹凳� ;
 �。ㄆ撸┘喽皆诮ㄏ钅磕采枚鹊氖褂� ;
 �。ò耍┘尤胛O招越洗蠊こ棠沧ㄏ钍┕ぜ苹衣壑せ� ;
 �。ň牛┩ūㄔ诮ㄏ钅课ス嫖フ虏榇η榭� ;
 �。ㄊ┳橹鼓采烙牌老缺硌锸虑� ;
 �。ㄊ唬┙⑵笠翟诮ㄏ钅磕采卫淼蛋� ;
 �。ㄊ┛己似兰鄯职笠的采ひ导跋钅磕采卫砬榭� ;
 �。ㄊ┘尤肷彩鹿实氖硬旌痛硎虑� ;
 �。ㄊ模┢笠得魅返钠渌采卫碇霸�。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历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ㄒ唬┎樵脑诮ㄏ钅磕采泄刈柿稀⒑耸涤泄厍榭� ;
 �。ǘ┘觳槲O招越洗蠊こ棠沧ㄏ钍┕ぜ苹涫登榭� ;
 �。ㄈ┘喽较钅孔ㄖ澳采卫砣嗽甭脑鹎榭� ;
 �。ㄋ模┘喽阶饕等嗽蹦卜阑び闷返呐浔讣笆褂们榭� ;
 �。ㄎ澹┒苑⒚鞯哪采フ挛ス嫘形蚰惨�,有权就地予以纠正或作来由置决定 ;
 �。┒圆磺泻夏采跫纳枋⑸璞浮⑵鞑�,有权就地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
 �。ㄆ撸┒允┕は殖”4娴闹卮竽惨加腥ㄔ郊侗ǜ婊蛑苯酉蚪ㄉ柚鞴懿糠直ǜ�。
 �。ò耍┢笠得魅返钠渌采卫碇霸�。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凭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治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ㄒ唬┙ㄖ┕ぷ艹邪手市蛄衅笠担�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ǘ┙ㄖ┕ぷㄒ党邪手市蛄衅笠担阂患蹲手什簧儆�3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ㄈ┙ㄖ┕だ臀穹职手市蛄衅笠担翰簧儆�2人。
 �。ㄋ模┙ㄖ┕て笠档姆止尽⑶蚬镜冉洗蟮姆种Щ梗ㄒ韵录虺品种Щ梗┯σ谰菔导噬榭雠浔覆簧儆�2人的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应当按期将项目宁静生产治理情况报告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宁静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宁静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卖力人和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宁静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ㄒ唬┕岢孤涫倒矣泄啬采垂媛稍蚝捅曜� ;
 �。ǘ┳橹贫ㄏ钅磕采卫碇贫炔⒓喽绞凳� ;
 �。ㄈ┨謇钅可彩鹿视η谰仍ぐ覆⒆橹萘� ;
 �。ㄋ模┌芟钅磕采枚鹊挠行褂� ;
 �。ㄎ澹┳橹謇O招越洗蠊こ棠沧ㄏ钍┕ぜ苹� ;
 �。┛瓜钅磕步逃嘌� ;
 �。ㄆ撸┳橹凳┫钅磕布觳楹鸵寂挪� ;
 �。ò耍┙⑾钅磕采卫淼蛋� ;
 �。ň牛┦凳薄⑷缡当ǜ婺采鹿�。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ㄒ唬┞袅κ┕は殖∧采粘<觳椴⒆龊眉觳榧吐� ;
 �。ǘ┫殖〖喽轿O招越洗蠊こ棠沧ㄏ钍┕ぜ苹凳┣榭� ;
 �。ㄈ┒宰饕等嗽蔽ス嫖フ滦形腥ㄓ枰跃勒虿榇� ;
 �。ㄋ模┒允┕は殖”4娴哪惨加腥ㄔ鹆盍⒓凑� ;
 �。ㄎ澹┕赜诜⒚鞯闹卮竽惨�,有权向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报告 ;
 �。┮婪ūǜ嫔彩鹿是榭�。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ㄒ唬┙ㄖこ獭⒆靶薰こ唐揪萁ㄖ婊浔福�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ǘ┩聊竟こ獭⑾呗饭艿馈⑸璞缸爸霉こ唐揪莨こ烫踉技叟浔福�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ㄒ唬┳ㄒ党邪ノ挥Φ迸渲弥辽�1人,并凭据所担负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水平增加。
 �。ǘ├臀穹职ノ皇┕と嗽痹�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并凭据所担负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接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质料或致害因素多、施事情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数量应当凭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划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事情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宁静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合进行宁静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期对兼职宁静巡查员进行宁静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机关宣布宁静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分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分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及其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配备步伐>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宁静专项施工计划体例及专家论证审查步伐>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配备步伐》废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