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配备步伐
建质[2008]9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宁静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许可证治理划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运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卖力宁静生产治理事情的独立职能部分。
第四条 本步伐所称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宁静生产考核及格取得宁静生产考核及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宁静生产治理事情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在企业主要卖力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宁静生产治理事情。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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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历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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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苑⒚鞯哪采フ挛ス嫘形蚰惨�,有权就地予以纠正或作来由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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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凭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治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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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ㄖ┕ぷㄒ党邪手市蛄衅笠担阂患蹲手什簧儆�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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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ㄖ┕て笠档姆止尽⑶蚬镜冉洗蟮姆种Щ梗ㄒ韵录虺品种Щ梗┯σ谰菔导噬榭雠浔覆簧儆�2人的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应当按期将项目宁静生产治理情况报告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宁静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宁静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卖力人和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宁静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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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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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赜诜⒚鞯闹卮竽惨�,有权向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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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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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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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ㄒ唬┳ㄒ党邪ノ挥Φ迸渲弥辽�1人,并凭据所担负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水平增加。
�。ǘ├臀穹职ノ皇┕と嗽痹�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并凭据所担负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接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质料或致害因素多、施事情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数量应当凭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划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事情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宁静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合进行宁静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期对兼职宁静巡查员进行宁静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宁静生产许可证宣布治理机关宣布宁静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分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分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及其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配备步伐>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宁静专项施工计划体例及专家论证审查步伐>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宁静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配备步伐》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