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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条约(试行)

  • 2009-03-16
  • 恩施州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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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治理步伐》(省政府令第 323号),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搞好宁静生产治理,规范我州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效劳质量,自觉遵守国家执规律则,抵制恶性竞争和商业行贿等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正当权益,经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配合协商,制定本条约。
  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恩施州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本条约。州外进入我州执业的监理企业必须凭据《恩施州建筑业协会章程》的划定,加入恩施州建筑业协会作为临时会员,自觉履行会员的责任和义务,执行本条约所有条款。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三条:在从事监理运动中,自觉凭据“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执规律则、行业工程质量宁静技术标准规范和监理规范,热情为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效劳。
  第四条:严格遵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建设部令 158号),在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批准的监理资质品级和规模内从事监理运动。不转借、出卖企业资质,不转让监理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划定。为培育和维护公正竞争的工程监理市场情况,工程监理企业承揽房建及市政工程监理业务时,可在国家划定费率基础上适当调解监理取费费率,但下浮不得低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效劳收费标准》(发改价格 [2007]670号)的 70%。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增强条约治理,签订工程监理条约时,均应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条约》示范文本,包管不与建设单位签订违背本条约第五条条款内容及相关划定的“阴阳条约”,努力维护企业社会声誉。
  第七条:发明任何建设单位的监理招标通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条约条款违反相关执规律则及监理行业利益的,应实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行业协会反应,配合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生长的行为。
  第八条:不与任何单位勾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法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敌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九条:严格凭据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的相关划定和条约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合理配置现场监理人员。强化人员治理,包管所有监理人员按约在位,人证一致。增强事情监督,包管不减少监理效劳项目,不降低监理效劳质量。

第三章   自律条约的签署

  第十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含来我州执业的外地企业)都必须签署《恩施自治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条约》签约书。
  第十一条:《自律条约》须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署理人签署,署理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并在签约书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二条:为维护本条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签约时,工程监理企业必须在恩施州建筑业协会设立监理企业履约包管金专用帐户,缴纳履约包管金壹拾万元整。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退出我州建筑市场时,如无违反本条约所有条款行为爆发,履约包管金全额退还;如有违反本条约行为的爆发,在扣除�?詈笥枰酝嘶�。


第四章   履行条约的监督

  第十三条:由恩施州建筑业协会组织监理单位(包括外来监理企业)建立恩施自治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通过按期或未必期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等方法对签约单位执行条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所有签约单位均为自律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自律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会员单位选举爆发,设联络员一名,卖力自律委员会的日常事情。自律委员会的事情经费由所有签约单位配合担负,其标准为 5000元 /年 /家,在签约时一并缴纳。自律委员会成员和事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事情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效劳的原则,并卖力为投诉人保密。
  第十四条:自律委员会随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投诉应当接纳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说明被投诉单位的违约行为,注明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法。以单位名义投诉的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投诉的须提供身份证明证件,并对投诉的内容卖力。不然,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自律委员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设专人卖力档案治理事情�;嵬ㄉ栊姓鞴懿糠纸⒉涣夹形局贫�,实时公示由自律委员会查实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


第五章   违约行为的视察

  第十六条:自律委员会收到对会员单位的投诉后,关于切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5个事情日内,在自律委员会中抽取 3名事情人员组成视察组开展视察取证。被投诉单位不得加入视察组的视察取证运动,自律委员会成员和事情人员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视察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ㄒ唬�    查阅、复制违反《条约》的信息、资料;
 �。ǘ�    召集有关单位的员工谈话,了解情况;
 �。ㄈ�    要求被视察单位解释、说明情况;
 �。ㄋ模�    制止、纠正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视察取证事情,如实提供视察组必须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视察组事情人员应如实做好笔录,并为被视察者保密。视察结束后,以事实为依据形成视察报告,提来由置意见。


第六章   违约行为的惩戒与申诉

  第二十条:视察组提交报告后,自律委员会应当在 7个事情日内召开集会,研究并作来由置决定。
  第二十一条:惩戒标准:
 �。ㄒ唬┪シ幢咎踉嫉诙碌谖逄醯�,对违约单位给予正常监理取费 20%— 30%的经济处分(�?钭罡卟涣杓� 10万)。�?钪苯哟痈闷笠档穆脑及芙鹬锌鄢�。�?钣米骷嗬硇幸灯老绕烙沤崩�。
 �。ǘ┪シ幢咎踉嫉诙缕渌蹩畹�,凭据湖北省人民政府 323命令的相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如果违约行为建立,自律委员会凭据有关条款进行惩戒,并形成《惩戒见告书》,由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如违约行为不建立,须以书面复函的形式见告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自律委员会应当在《惩戒见告书》形成的 3个事情日内将其送达被惩戒单位。送达方法不受限制,视情况选择。
  第二十四条:被惩戒单位和个人如对自律委员会的惩戒有异议,应在收到《惩戒见告书》之日起 5个事情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质料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原有惩戒决定即生效。
  第二十五条:自律委员会收到被惩戒单位的申诉书后,应实时召开复审集会,并提前 3个事情日通知申诉人加入集会。申诉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加入复审集会的,视为申诉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
  第二十六条:自律委员会听取申诉人和有关方面的陈述及辩白,在复审集会结束后形成书面复审意见,并实时见告被惩戒单位。被惩戒单位对自律委员会的复议意见不平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反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约由各监理企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送恩施州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条约在执行历程中,如需修改和增补,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本条约由自律委员会卖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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