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增强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治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凭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执规律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治理暂行步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治理暂行步伐》
二○○九年六月三日
抄送:厅办、政策规则处,省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子2009年6月5日印发
附件:
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治理暂行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治理,包管建设工程质量,凭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执法、规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运动,以及实施对该运动的质量监督治理,应遵守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下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凭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接纳运输车在划准时间内运至使用所在的混凝土拌杂物。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对全省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治理。
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商品混凝土质量具体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 基本划定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宣布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划定的规模内组织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治理部分和试验室(如设立商品混凝土搅拌分站的,必须独立设置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治理体系,并体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质量治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按期保养和维修,坚持设备完好。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切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划定。计量器具除按划定委托法定计量部分进行检定(或校准)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事情。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划定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并持证上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治理部分应增强原质料和生产、运输历程的质量控制,包管商品混凝土供应质量。
第三章 生产和运输质量控制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对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历程质量卖力。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原质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质量,做好原质料进场验收纪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质料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划定,复验及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条约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可凭据常用质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但应按期验证或凭据质料的变革实时修正,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调解应依据充分、要领正确、手续齐全。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首次使用时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卖力人组织有关试验、质检、生产等部分人员加入�?碳ㄓψ龊孟喙丶吐�,及格后方可生产。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期对商品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剖析,按国家有关划定控制商品混凝土质量,接纳步伐革新和提高质量治理水平及质量包管能力。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科学调配运输车辆,包管商品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商品混凝土运输历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与验收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按有关划定签订书面条约。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针对商品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使用说明书和施工注意事项等资料。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卖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 凭据《预拌混凝土》(GB/T14902)划定,对出厂检验的商品混凝土强度试件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并出具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试件应予以清晰标识并逐一挂号,试件编号应连续,不得泛起缺号、重号以及无标识的试件。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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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换跏�,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每车商品混凝土的发货单。
�。ㄈ┙换跫煅槿狡揪莨矣泄乇曜肌⒐娣都疤踉家�,确认商品混凝土的品种、类别、数量、质量指标等,并在发货单上签字。检验缺乏格的不得使用。
�。ㄋ模┯糜诮换跫煅榈纳唐坊炷潦约Π从泄乇曜技凹と⊙ń腥⊙⒅谱骱脱�,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其强度作为相应代表批量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依据。
�。ㄎ澹┦┕は殖〔坏昧粲形幢晔兜纳唐坊炷潦约�,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取代施工单位制作、养护商品混凝土试件。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货后应按条约划准时间向施工单位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及格证”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第五章 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凭据规范要求和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对商品混凝土施工质量卖力。在商品混凝土浇筑历程中,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因故停工,均应实时通知对方接纳相应步伐。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任何人不得随意加水或接纳其它步伐变换配合比。如确有需要进行坍落度调解的,必须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接纳相应的技术步伐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凭据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商品混凝土浇筑、养护、检验历程进行监理。重点工程或特殊部位商品混凝土施工,须要时监理单位可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理。交货检验、商品混凝土浇筑时,监理单位应履行旁站监理的职责,对不切合要求的行为应实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发明商品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应实时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监督机构。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增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对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接纳下列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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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⒚鞑磺泻瞎矣泄刂垂媛稍蚝捅曜家蟮奈侍馐�,责令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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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监督人员对每次检查的情况应做好纪录,对监督检查中发明的问题应按划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催促整改;对违反有关执规律则划定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依法实施处分,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明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历程中有违反本步伐的行为,均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监督机构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按有关程序和划定进行视察取证,并凭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监督机构事情人员在日常监督治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步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