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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管事情的通知

鄂建文[2007]158号
  • 200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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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凭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增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管事情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302号)要求,现结合本省实际,就做好《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管事情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规范》宣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规范》的宣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不但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要求,也为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包管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段,对强化建筑节能治理,包管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现建筑节能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市、州要把《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管事情作为贯彻落实科学生长观、增强依法行政和推进建筑节能的一项重要事情,增强领导,在建筑运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要重视抓好《规范》的宣贯培训运动� ?剐崤嘌凳侨繁S泄厝嗽弊既防斫狻⒄莆詹⒐岢故凳豆娣丁返幕疽�。今年8至9月份省建设厅将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宣贯培训运动,对全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筑节能治理机构的主要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轮训一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节能治理机构由省建设科技生长中心卖力组织培训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由省质量宁静监督总站卖力组织培训。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要增强对培训事情的领导和监督治理,确保培训时间、人员、内容的“三落实”,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今年主要宣贯培训《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步伐 —— 节能专篇》、《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节能系列图集》、《聚氨酯硬泡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导则》等四项国家标准及标准图集。
  三、要严格《规范》的贯彻实施。《规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应当严格凭据《规范》的要求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切合强制性条文划定或验收缺乏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对《规范》实施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具备条件的,可以凭据《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各市、州要严格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划定》(建设部令第81号)、《湖北省建筑节能治理步伐》(省政府令第281号)等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明确责任,增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验收等各环节实施《规范》的监督治理,确保《规范》的贯彻执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外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规范》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运动。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规范》的情况,要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依法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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