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效,减少都会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降低能耗,凭据《湖北省建筑节能治理步伐》和商务部等七部分宣布的《散装水泥治理步伐》,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标准和要求,将水泥加入其他建筑辅料,经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应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步伐。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全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治理事情,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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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在州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的领导下,卖力本县、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治理事情。
生长革新、环保、领土资源、公安、工商、交通、质监、物价、税务等部分凭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生长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事情。
第二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和供应
第五条 本州县、市城区规模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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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旖峁菇ㄖこ痰幕炷粱〔糠�,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分项工程;
�。ㄈ┗炷量蚣芙峁沟慕ㄖこ桃约耙淮谓降坊炷亮吭�10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门路、桥梁等建设工程。
第六条 按本步伐第五条划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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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蛎怕方煌ㄔ�,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抵达施工现场的;
�。ㄈ┮蚪ㄉ韫こ痰奶厥庑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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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按划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拟订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体例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体例预算(标底、标函)时,必须以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为依据。属招标的工程,还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此类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场指导价格,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物价部分,凭据市场情况,参照国家、省、州有关部分的计价标准、现行的质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划定,适时拟订宣布。
第九条 关于应急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听从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的统一调理,包管供应。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原质料、半制品进行检验,向使用者出具产品及格证明。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及格证明文件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三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凡在本州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领先到外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领取营业执照,再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进行资质初审,并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批核发相应的资质品级证书后,方可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动。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会同领土、计划、环保等有关部分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进行合理计划结构。
第四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包管体系,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担负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的质量责任。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担负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以外的浇筑、养护、检测等环节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有关划定,将样品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仍以现场取样、制作、养护的标准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为依据。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治理。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凭据《散装水泥治理步伐》的划定,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部分依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凭据资质治理划定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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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步伐所称县、市城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都会的城区。
第二十一条 本步伐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卖力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步伐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恩施市城区施行,其他县、市城区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