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运动及行政监督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执规律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运动,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长计划行政主管部分卖力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事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长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分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运动进行监督治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运动,必须遵循果真、公正、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运动,由项目审批部分凭据国家划定履行项目招标批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分不得以任何方法不法干预招标投标运动。
第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批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 招标规模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采购,切合本步伐第十四条划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宁静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划定的项目中,属本步伐第十五条划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宁静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规模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浇灌、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坚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门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都会设施项目;(六)生态情况�;は钅�;(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宁静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规模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一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规模包括:(一)使用各级财务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务治理的种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规模包括:(一)使用国家刊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规模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四条本步伐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划定规模内的种种工程建设项目,抵达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条约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质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条约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采购,单项条约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条约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划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宁静、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接纳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划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切合上述划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端设计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批准。
第十六条省生长计划行政主管部分可以凭据实际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对本步伐划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解。市、州生长计划行政主管部分凭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部分提出外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规模和规模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生长计划行政主管部分备案,但不得缩小本步伐划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
第十七条货物、效劳项目的强制招标规模和规模标准由省生长计划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法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凭据下列程序进行:(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体例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规模、招标方法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部分批准;(二)体例招标文件;(三)宣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六)向及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七)体例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划定的要求投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应按划定向有关部分提交书面报告;(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条约�;跷铩⑿Ю拖钅康恼斜晖侗�,参照上述划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职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果真招标。接纳果真招标方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署理机构,应当宣布招标通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通告,应当在国家和省生长计划行政主管部分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宣布。
第二十条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果真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技术庞大、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二)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涉及国家秘密或专利权�;さ�;(四)受自然资源及情况限制的;(五)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分和有关部分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保密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治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署理机构,委托其治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署理机构。招标人自行治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体例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庞洪水平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治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则规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分对招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批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治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备案。一次批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列书面质料:(一)招标人营业执照;(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其他质料。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分和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和宣布招标通告的媒介;(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实行资格预审的);(三)招标文件;(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四章 行政监督治理
第二十四条省生长计划行政主管部分在招标投标监督治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协调职责�;嵬泄夭糠帜舛ㄕ斜晖侗甑淖酆闲怨嬖颉⒐嬲潞驼�,提出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和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规模,指定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通告宣布的媒介并对其实施监督,协调解理有关部分在招标投标运动中泛起的争议和矛盾;(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专项稽察职责。组织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历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三)查处违法行为职责。依照治理权限受理有关方面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投诉,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划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审批部分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端设计时,一并批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规模、招标方法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卖力对招标投标历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勾通招标、勾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运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工业等行业和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运动的监督执法,划分由经贸、水行政、交通、信息工业等行政主管部分卖力;(二)种种衡宇建筑及其隶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置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运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卖力;(三)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运动的监督执法,由经贸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四)凡使用财务性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由财务部分卖力进行监督治理。属于国家笔直治理的工业和行业以及其他新行业、新领域招标投标运动的监督执法,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应将监督历程中发明的问题,实时通知项目审批部分。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规范招标署理机构,严格资质治理。招标署理机构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划定的要求设立。
第二十八条种种招标署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划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卖力:(一)从事种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署理业务的招标署理机构,其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定;(二)从事技术革新项目有关的海内设备、质料等货物招标业务以及从事与项目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招标署理机构,其资格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分认定;(三)从事与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发包等招标业务的招标署理机构,其资格由有关行政主管部分认定。招标署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步伐划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可处以项目条约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分凭据职责规模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违反本步伐划定,在招标投标历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勾通招标、勾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凭据《招标投标法》的划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本步伐划定要求履行事前批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质料有遗漏的,项目审批部分要求其补正;不实时补正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按本步伐划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项目审批部分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划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署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生长计划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凭据《招标投标法》的划定予以处分: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宣布招标通告而不宣布的;
(二)不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介宣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通告的;
(三)招标通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步伐的划定明显不对理的;
(四)提供虚假的招标通告、证明质料的,或者招标通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介宣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通告的内容纷歧致的。
第三十四条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宣布招标通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通告的宣布时间的,由省生长计划行政主管部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署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治理招标事宜的,以拒绝治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或者其他方法不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运动的,由县以上生长计划行政主管部分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处�;蛘呦蛐姓嗖觳糠痔崂从芍媒ㄒ�。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步伐对招标投标运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分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步伐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